12.30.2010

懼意下的悔意

有無悔意,
時常是執法者判決時的依據之一;
而法律的本意,
除了規範某些行為的界線之外,
也是希望能導正人們的行為。

那麼,
什麼叫做有悔意?

對於自己不當的行為有所自覺,
基於同理心,
真的認為:
「啊!我做錯了,我不該這麼做」
「這樣做不好,會傷害到別人」
這才叫做有悔意。
而真正有此自覺的人,
並不會去奢求別人的原諒,
不管動機為何,
錯了就該面對與受罰,
沒受罰或別人不追究,
是自己的好運、當事人的大量、或者時候未到,
做好該做的補償,
才是當為之事,。

希望獲得原諒,
以求得心安;
希望表現「悔意」,
以求不用受罰,
是因為這樣「對自己有利」,
事實上,還是沒有悔意,
有的,只是懼意。
屈服在懼意之下的悔意,
不是真正的悔意。

不管是哪一種,
也許最後都有可能獲得原諒,
也許最後都有可能不用受罰,
甚至可能獲得浪子回頭的美名,
表面看來結果相同,
但事實上,
他們真的是相同的嗎?
--愚者存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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